佳力电气有限公司

大连佳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04民初1365号
大连佳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佳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69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侯冠剑以其名下开户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体育大街支行、账号为62×××11的账户内存款469000元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佳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银行存款469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孙建丰
代书 记员  赵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