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宝云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信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宝云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1003民初2427号
申请人:江西信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小璜镇枫林村西岗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069713666C。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楚,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宝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河东大道6号百望电商中心2楼D2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662040757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宝云建设有限公司抚州市东乡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家乡上杨村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MA393GTX5N。
负责人:**,经理。
申请人江西信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宝云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宝云建设有限公司抚州市东乡区分公司买卖合同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信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宝云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宝云建设有限公司抚州市东乡区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7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信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宝云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宝云建设有限公司抚州市东乡区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价值77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信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丰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