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宝云建设有限公司

抚州市鼎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宝云建设有限公司抚州市东乡区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03执保115号
申请人:抚州市鼎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58463274U。
法定代表人:江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云帆,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云,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宝云建设有限公司抚州市东乡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邓家乡上杨村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MA393GTX5N。
负责人:张军。
被申请人:江西宝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f南城县河东大道6号百望电商中心2楼D2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6620407570。
法定代表人:刘松茂,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抚州市鼎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江西宝云建设有限公司抚州市东乡区分公司、江西宝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抚州市鼎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宝云建设有限公司抚州市东乡区分公司、江西宝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4000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相当于144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抚州市鼎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抚州市鼎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江西宝云建设有限公司抚州市东乡区分公司、江西宝云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44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剑锋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乐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