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赣1127民初1484号
原告:余干县通达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上饶市余干县白马桥乡凤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3961127MA38WBYGI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宝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
南城县河东大道6号百望电商中心2楼D2012室。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60702662040757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余干县通达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宝云建设
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受理,依
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
告余干县通达沥青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
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宝云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干县通达沥青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48,287元;2.判令被告承担律
师费用2万元;3.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
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12月7日签订了《沥青混凝土买
卖合同》。合同履行后,被告尚有到期货款1,148,287元未支
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望判如所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20年12月7日签订了《沥
青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计
量方法、单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付款方式
为被告施工的S208***路线余干县鹭鸶港至九龙段验收
合格后的15日内支付货款总金额的97%.违约责任其中之一
为拖欠货款造成诉讼,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
经双方2021年1月31日结算,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价值
1,262.71万元的沥青混凝土。2021年7月16日,被告施工
的S208***路线余干县鹭鸶港至九龙段经验收合格。按合
同约定,被告应在2021年9月1日前支付原告货款总金额的
97%,即1,224.8287万元。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尚欠
1,148,287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聘请律师进行本
案诉讼,支付律师费2万元。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沥青混凝土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检测报告,结算单,
律师委托合同、发票及原告的陈述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沥青混凝土买卖合同,是双方
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交付了买卖的
标的物,被告应按约定支付货款。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的
到期货款1,148,287元,予以支持;合同约定,因被告拖欠
2货款造成诉讼,被告应承担原告的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合
理费用。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其聘请律师的费用2万元,予以
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
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宝云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
日内付清欠原告余干县通达沥青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货款人
民币1,148,287元;
二、被告江西宝云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
日内赔偿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人民币2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16元,减半收取7,658元,诉讼保全申
请费5,000元,共计12,658元,由被告江西宝云建设有限公
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
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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