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中瑞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沈阳昊诚电气有限公司与锦州中瑞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781民初1020号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2甲3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焦晓峰,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保权,系辽宁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中瑞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大凌河工业园区北一路4号。
法定代表人:薄坤,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帆,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磊,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州中瑞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99元,保全费4119元,合计9618元,由原告****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