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003执1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辽宁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25581855699,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辽宁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辽宁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1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