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24民初1313号
原告:***,女,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
被告:辽宁东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民主街启运路51号高中商住小区6号楼门市6-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民,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辽宁东誉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辽宁东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