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22执保93号
申请人:***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三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道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东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彬,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东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华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辽宁东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10万元或等价值其他财产,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2022)辽0422民初116号民事裁定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辽宁东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0万元或等价值其他财产。
银行存款冻结期间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贾 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