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411财保23号
申请人辽宁东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民主街启运路51号高中商住小区6号楼门市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05179777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061200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辽宁东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欲在本院起诉,申请人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 笑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