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422民初254号
原告:辽宁东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民主街启运路51号高中商住小区6号楼门市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宾满族自治县双赢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辽宁农夫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头道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东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农夫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辽宁东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辽宁东誉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东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99元,减半收取129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950元,由辽宁东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