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422执保1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辽宁东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新宾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宾满族自治县双赢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辽宁农夫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头道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
申请人辽宁东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农夫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2020)辽0422民初254号民事裁定,对农夫农产品公司位于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的仓房采取保全措施。辽宁东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辽宁东誉建设有限公司以与辽宁农夫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请求解除对农夫农产品公司位于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的仓房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农夫农产品公司位于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的仓房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