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28民初3661号
原告:海南华梅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创意产业园(海南创新创业孵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万理(陵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东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民主街启运路51号高中商住小区6号楼门市6-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莲沼街01组10幢0单元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万安红草坡金源农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华梅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东誉建设有限公司、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海南华梅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华梅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华梅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16347.98元,多余的16322.98元退还给原告),由原告海南华梅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