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琼9028执5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六安捷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古楼街道六安市梅山北路与华山路交叉口西北角海心沙场19#楼51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东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民主街启运路51号高中商住小区6号楼门市6-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莲沼街01组10幢0单元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六安捷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东誉建设有限公司、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琼9028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六安捷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依法向被执行人辽宁东誉建设有限公司、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和执行裁定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三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如实申报财产。
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执行司法系统”对被执行人辽宁东誉建设有限公司、桓仁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市场登记信息等可供执行的执行的财产。
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由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惩戒。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的财产暂无法处置,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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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