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12民初3389号
原告:辽宁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2MA0UJQ7U9W,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石桥子商住楼3单元16号。
法定代表人:常连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奥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
原告辽宁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辽宁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