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56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科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65号2门201室。
法定代表人:解炳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昊宁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庄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雷,辽宁金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新城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高科技中心B区525-A室。
法定代表人:杨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太原,该单位工作人员。
上诉人辽宁科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春新城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0)吉0193民初4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辽宁科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原审中申请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原审判决未准许。辽宁科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二审中,仍坚持对案涉工程启动造价鉴定,故将本案发回重审,在重审中对案涉工程造价予以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0)吉0193民初41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科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62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迪
审判员 冯红红
审判员 梁 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钥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