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11财保1号
申请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北镇街道办事处万紫山社区什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5120983128B。
负责人:梁丽菊,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宇,该支行职员。
被申请人:辽宁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广宁乡杨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725MA0XL1F26A。
法定代表人:吕玉宏。
被申请人:北镇市正安镇树林子碎石场,住所地北镇市正安镇树林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5755775998T。
法定代表人:刘飞。
申请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行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镇市正安镇树林子碎石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15.71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辽宁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镇市正安镇树林子碎石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15.71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的财产(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期限为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抵押、变卖、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如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应在本次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袁 鑫
人民陪审员 石 际
人民陪审员 蔡广森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张洪宇
书 记 员 祖蕊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