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11执保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6日生效的(2022)辽0711财保1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辽宁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辽宁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22)辽0711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辽宁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北镇支行的账户21×××50存款100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齐荣凡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