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终17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一,男,汉族,1973年1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禹,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志众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庄河市昌盛街道打拉腰委智慧城小区10号2层2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MA0U3BQB65。
法定代表人:王志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明,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淼,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与上诉人辽宁志众合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1民初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一、上诉人辽宁志众合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一、辽宁志众合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一、辽宁志众合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一、上诉人辽宁志众合建设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学超
审判员 于晓梅
审判员 宁 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