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志众合建设有限公司

辽宁志众合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民终76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志众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宁海街******。
法定代表人:邓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明,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一,男,1973年1月1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禹,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志众合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1民初5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于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被上诉人一审提举其与上诉人股东王志平的录音证据,上诉人无据否认录音的真实性。案涉录音证据体现出被上诉人的工作内容、工资给付方式(每月按照70%标准先行给付12800元)及欠付工资等基本情况,但王志平系公司股东,其对话内容是否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须结合其他证据进一步分析研判。上诉人二审提供案外人四川国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为被上诉人按月发放12800元款项的明细。被上诉人对录音证据中所涉“原先公司”也解释为四川国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故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查实劳动关系存在与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1民初58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吕风波
审判员  苏 娓
审判员  刘婷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栾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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