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11民初337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坤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鑫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坤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坤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潘微微
人民陪审员 李文竹
人民陪审员 姜秋月
书 记 员 陈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