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25985-1号
原告辽宁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城大街42-1丙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3-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杨 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