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恒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德信创新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民初2021号
申请人:四川德信创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东岳村。
法定代表人:贺炳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坦,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被申请人:荣恒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市辖区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南100米电子商务产业园D区A1楼2层24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勇。
申请人四川德信创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荣恒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德信创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荣恒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1319.6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德信创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荣恒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1319.6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世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