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06执571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正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典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106民初14104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武汉典金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武汉正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93040元、逾期利息60512.76元(以29304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2月8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8410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8日),承担案件受理费2848元,承担执行费4338元。合计379148.7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以及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典金科技有限公司379148.76元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武汉典金科技有限公司379148.76元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野
法官助理李强
书记员杨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