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正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正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典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06执57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正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典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106民初141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房屋租金货款293040元、逾期利息(以29304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848元,承担执行费433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履行法律义务;2.冻结银行存款,截止结案前,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4.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汉南区经济开发区汉南大道1529号房产(证号:南2011005867、南2011005866、南200900320、南200900317、南200900318、南200900322、南200900319、南200900321、南2012000404、南2012000405、南2012000403),查封期限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2023年12月13日止。 上述执行进展情况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已穷尽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仍然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益,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属客观上的执行不能,本案应依法退出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6民初1410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2019)鄂0106民初1410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递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韩野
法官助理李强 书记员杨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