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322民初78号
原告十堰远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正元自动化仪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经查,武汉市武昌区行政审批局于2017年10月19日审查核准,准予武汉正元自动化仪表工程有限公司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武汉正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正元自动化仪表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十堰远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十堰北京路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审判员 邓少波
书记员 哈和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