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源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源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21民初2640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满族,现住址:葫芦岛市。
身份证号:×××****电话: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军.
被告:新源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新兴里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MAOUUPK54N
法人代表:王秋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杰,系辽宁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朝宁。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新源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出售给原告的“空气源热泵机组”全部货款9万元。2、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电费、不能正常营业损失10万元。馮成含3、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10月份与被告签订购买被告单位“空气源热栗机组的协议”。协议约定:“原告购买两台30匹机组,被告负责运输安装,合计金额11万元;原告付定金5万元,剩余6万元待货物运到后经原告验收无误时付清”(详见协议书)。协议签订后,被告将货物运到时,经原告验收发现与货物清单不符,于是原告提出退货。后与业务员李玉超协商,原告扣押金2万元,暂付货物余款4万元;安装后适用运行期一个月,如没有质量问题,原告付清余款2万元。但试行三天后,便出现故障(温度达不到预期)。原告找被告单位多次复修,但存在用电量过高、温度仍达不到需求,一直没有修好。后来又与业务员协商,李玉超同意承担电费一万元。再后来,被告单位又进行更换一个机组,但因当年冬季发生疫情,没有正常使用,设置防冻模式。2020年取暖期之前,再次找被告单位继续修理,因疫情原因歌厅没有营业,仍设置防冻模式。2021年取暖期刚用几天,又出现质量问题温度低、耗电量过高)。原告找被告复修,被告却以原告拖欠货款为借口拒绝修理。于是,原告电话1****投诉,经该单位组织协商,原告付被告1万元货款,被告在原有基础上延保二年,但被告拟稿协议与协商不符。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代理合同关系,双方是代理合同,原告并没有提供买卖合同,其并不能证明是买卖合同当事人,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 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玉龙
本裁判文书所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