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2401民初9352号
原告:延边宏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557A-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延吉市迎广小区14号楼3**302号。
原告延边宏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边宏业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延边宏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延边宏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延边宏业公司无需向**支付赔偿金150,312.8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延边宏业公司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合理合法行为。1.延边宏业公司于2010年3月10日制定了《关于公司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的通知,里面包含“考勤、请假制度”。该制度规定:“请假2天以上必须凭请假条,连续请假1天项目经理批准,2天本人凭请假条报工程部批准,3天本人凭请假条报董事长批准。无请假条一律按照旷工处理。本月内请假累计5天以上通告批评,累计满7天解除劳动合同。本月内无故旷工2天处以通告批评,满3天解除劳动合同。”延边宏业公司与**于2011年4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一直担任焊工工作。2021年7月,**未经批准,长时间旷工,期间延边宏业公司通知**返岗工作,但是**没有返岗。延边宏业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了决定开除**的《通告》。**于2017年在《员工手册》上签字,说明**已知晓各项规章制度。事实上,员工入职时,延边宏业公司都告知公司的规章制度,尤其请假制度更是重点宣传,否则员工既无法工作,公司也无法管理。**声称与经理沟通,口头请假,但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请假。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请假需要请假条通过批准才可以,未经批准属于旷工,本月内旷工3***宏业公司有权利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延边宏业公司根据**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合理合法行为。2.本案延边宏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情形,故延边宏业公司无需向**支付经济补偿金。3.延边宏业公司无需向**支付赔偿金。延边宏业公司与**分别于2019年2月26日、2021年4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都规定,第七条第1项:“员工应遵守国家的各项规定和企业的《员工手册》以及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第2项:“因员工违反《员工手册》和甲方规定的其他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按《员工手册》等规定,分别给予乙方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是从2011年4月份开始在延边宏业公司处工作,工作时间超过10年的老员工不可能对公司请假制度不知情。《员工手册》意味着已经公示了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中有**的签字,**对公司规章制度不知情是不可能的。延边宏业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属于合法解除,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向**支付赔偿。
**答辩称,我要求延边宏业公司支付劳动仲裁的裁决,经济赔偿金150,312.80元。我在该单位工作了10年4个月,延边宏业公司未给我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我去找过***,他以工资高为由拒绝了给我缴纳保险的要求;我于2021年7月21日开始请假,当时没有说具体请假天数,在我请假期间,延边宏业公司给我开除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1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8月10日在延边宏业公司从事高压焊工工作。2021年4月1日延边宏业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2021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的岗位为焊工,工资按月发放。**应当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果**违反规章制度,延边宏业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8月10日,延边宏业公司以长时间请假为由解除了与**的劳动关系。2010年3月6日,延边宏业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制定规章制度,规定“无故请事假:(公司纪律,不影响生产作业)月内请事假累计5天处以通告批评,累计7天以上解除合同(病假除外)。月内无故旷工2次处以通告批评,累计3次以上解除合同。”上述规章制度悬挂于延边宏业公司会议室墙上。**签字的员工手册内容有“严格遵守各项规章管理制度”。2021年7月21日,**向延边宏业公司请假一周,7月28日**又向延边宏业公司请假。2021年7月21日起**未在延边宏业公司工作。请假期间延边宏业公司以拨打电话方式通知**回公司上班。2021年8月7日延边宏业公司发布通知,内容为“一、请假超过三天以上者,必须有书面材料,上报给队长,队长报给工程部部长,经董事长批准后才可以准假。二、请假期间,如果请假者被发现请假期间在别的单位干活,公司将此事依法处理。对该员工立即开除。此通知即日起开始执行。注:已经请假的员工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2021年8月10日,延边宏业公司发布通告,内容为“因焊工**长时间请假,已经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严重违反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公司决定开除焊工**”**于同日收到上述通告。**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7,157.75元。**向延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2011年6月1日至2021年8月10日与延边宏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延边宏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50,297元。延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1月11日作出延市劳人仲(2021)4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1年4月1日至2021年8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157.75元/月×10.5个月×2=150,312.8元。延边宏业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至本院。延边宏业公司原名为延吉市宏业锅炉安装有限公司,2016年更名为延边宏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工资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出勤表、员工手册、延市劳人仲(2021)411号仲裁裁决书、通告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诉、辩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2021年4月1日延边宏业公司与**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向劳动者公示,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延边宏业公司提供的证据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虽有**的签字,但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中仅载明员工应遵守规章制度,无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主张不清楚悬挂于延边宏业公司会议室的规章制度,**的工作地点不在该会议室且一年仅有两次在会议室开会。悬挂于延边宏业公司会议室的规章制度无法说明规章制度已经向**公示。延边宏业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021年8月7日延边宏业公司发布的通知:“请假超过三天以上者,必须有书面材料,上报给队长,队长报给工程部部长,经董事长批准后才可以准假。”该通知也说明,延边宏业公司此前无请假需书面材料,经逐级审批的制度。延边宏业公司未举证证明不同意**请假。2021年8月10日延边宏业公司发布的通告中,延边宏业公司已经认可**2021年7月21日至2021年8月10日请假,现延边宏业公司主张**无故旷工,该主张与其发布的通告相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延边宏业公司2021年8月10日通知开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赔偿金150,312.8元(7,157.75元/月×10.5个月×2)。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与延边宏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4月1日至2021年8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延边宏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赔偿金150,312.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延边宏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