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2401民初10268号
原告:延边宏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557A-2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吉市韩耐建材商店,住所地延吉市兴城**118号楼2001。
经营者:***,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吉市北山街。
原告延边宏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集团)诉被告延吉市韩耐建材商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业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延吉市韩耐建材商店的经营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业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水上乐园聚脲防水工程承包合同书》无效;2、判令延吉市韩耐建材商店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3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9月15日起按照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宏业集团与延吉市韩耐建材商店于2021年3月18日签订了《水上乐园聚脲防水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延吉市韩耐建材商店为宏业集团的游泳池防水工程进行施工。合同签订后宏业集团依约支付了工程款,但延吉市韩耐建材商店施工的防水工程因质量不合格,导致防水层脱落,进而导致整个游泳池无法使用。因延吉市韩耐建材商店无防水工程施工资质,其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故请求法院判令返还已支付的全部工程款。
延吉市韩耐建材商店辩称:聚脲防水面层起皮,是因水泥地面基础下沉,多处裂缝,水泥浇筑不合格等一系列原因造成。做地坪漆期间地面基础没有裂缝和下沉,待水池防水之后,地面重量增加水池便出现多达20处地面裂缝和水泥起皮起砂现象,最后导致聚脲防水层脱落。聚脲防水面层起皮与水泥基础质量有直接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18日,宏业集团和延吉市韩耐建材商店签订了《延边宏业小镇水上乐园聚脲防水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发包方)宏业集团;乙方(承包方)延吉市韩耐建材商店,工程地点延吉市******宏业庄园,施工面积为4500平方米(暂定),每平方米单价90元,施工总价款约405000元,最终以甲乙双方测量的实际发生量为准;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机械设备;承包范围为修补混凝土裂缝以及蜂窝麻面等缺陷、清理打磨除尘、刮涂聚脲地坪底漆、刮涂环氧腻子地坪层、打磨、镘涂聚脲防水面漆、上聚脲面漆、蓄水试验、施工前及施工后的清洁工作;合同生效7天内甲方预付乙方材料定金50000元。乙方材料全部进场工人开始施工后,甲方预付工程款250000元,工程完成70%支付工程款50000元,工程全部结束验收合格后,预留3%的质保金,将剩余的工程款一次性结清。质保期届满后经甲乙双方确认无质量事故的前提下,甲方收到乙方支付质保金申请书后一周内将剩余的质保金退给乙方。质保期为一年。验收标准为施工结束后,乙方自检合格并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完工的书面报告后,组织相关人员甲乙双方根据相关的标准规定,双方共同开始蓄水实验,蓄水3天后无渗漏、无脱层、无起皮等现象后视为合格。施工期限为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4月20日。施工工序为修补混凝土裂缝及蜂窝麻面等缺陷,清理打磨除尘,刮涂聚脲地坪底漆,刮涂环氧腻子地坪层,打磨,镘涂聚脲防水面漆,上聚脲面漆。签订合同后,宏业集团于2021年3月22日向***转账50000元,于2021年4月6日向***转账250000元,于2021年4月22日向***转账50000元,并由***出具收条。延吉市韩耐建材商店于2021年4月初开工,于2021年4月25日竣工,宏业集团于2021年5月1日开业后开始使用时发现质量问题。
本院依宏业集团的申请,委托吉林省地平线工程勘测有限公司对防水层脱落的具体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防水涂层厚度低于规范的最低标准、施工期间混凝土表层潮湿所致(经过对现场情况实地勘察分析,结合气象局提供的实际施工期气象证明,发现涉案泳池防水涂层厚度过低,严重低于规范最低标准,工程施工期间降雨较多,混凝土表面潮湿,导致防水层粘结强度过低,温度升高后使混凝土内水气蒸发,致使涉案泳池防水层产生气泡、起壳、脱落等现象)。本院依宏业集团的申请,委托吉林省佳翔检测有限公司对是否有修复价值,如有修复价值对修复费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无施工图纸具体说明和游泳池防水工程施工方案,仅按双方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内容进行施工,未能达到防水工程相关规定和规范质量标准,经检测现场游泳池池底聚氨酯防水涂料层和聚脲喷涂层与混凝土结构基层大面积剥离脱离,已失去游泳池防水功能,已无修补价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宏业集团提供的延边宏业小镇水上乐园聚脲防水工程承包合同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收款证明、照片、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吉林省延吉市气象局证明、吉林省地平线工程勘测有限公司鉴定报告、吉林省佳翔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延吉市韩耐建材商店提供的防水材料的检验报告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延吉市韩耐建材商店向本院提供的照片,不能证明其所要证明的问题,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延吉市韩耐建材商店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与宏业集团签订的防水工程建设合同,应认定无效。故宏业集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水上乐园聚脲防水工程承包合同书》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宏业集团要求延吉市韩耐建材商店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35万元的诉讼请求,因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无修复价值,延吉市韩耐建材商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宏业集团应当知道延吉市韩耐建材商店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发包给其施工,在选任方面有过错,故本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以及防水层脱落原因等因素,由延吉市韩耐建材商店赔偿宏业集团已付工程款35万元的70%,即245000元。宏业集团要求从2021年9月15日起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延吉市韩耐建材商店提出的防水层起皮与水泥基础质量有直接关系的辩解,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延吉市韩耐建材商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延边宏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赔偿245000元;
二、驳回原告延边宏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延吉市韩耐建材商店负担4975元,由原告延边宏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杨 蕊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