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龙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延边龙井市金海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延边龙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吉2405执36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龙井市金海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安民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边龙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边龙井市金海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龙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1)吉2405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海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龙达公司支付工程款19724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22.5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海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市支行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吉2405执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