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龙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延边龙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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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8民初561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85810195B。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晨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延边龙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州龙井市河西街海兰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5MA153PDK4C。
法定代表人:徐继春。
被告:徐继春,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延边龙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徐继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彦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