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龙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延边龙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2405执5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5月12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延边龙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徐继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边龙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吉24民终23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龙达公司支付264141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市支行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吉24民终23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 哲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