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2405民初5号
原告:**起,男,199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省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龙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龙井市龙西街海兰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省***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双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起诉被告延边龙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省***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起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起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3.00元,减半收取计2101.50元,由原告**起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