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2405民初39号
原告:**,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为吉林省***。
被告:延边龙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州龙井市河西街海兰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与被告延边龙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2020年4月7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