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构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优构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105民初10274号
原告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优构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 涛
书记员 关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