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辽0113民初3239号
原告沈阳优构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医科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及利息,其提交的二份卫生洁具采购合同及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的需方分别为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该三份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并非为本案被告,且三份合同需方并非同一民事主体,不应合并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优构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0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胡巧姝
书 记 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