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11739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沈阳威尔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3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
第三人:优构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路25号(2-2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沈阳威尔盛电子有限公司、***,第三人优构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4元,减半收取计102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