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06民初3480号
原告: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12月15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
被告:**,女,1988年5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告:北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北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本院也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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