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裁定书
(2017)吉0106财保172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余尔海,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现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女,1988年5月8日出生,现住址:福建省连江县。
被申请人:北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单位名称:北联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余尔海,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余尔海、**、北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单位名称:北联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北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单位名称:北联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由吉林帝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①高新区,丘(地)号:X1;②高新区,丘(地)号:X2;③高新区,丘(地)号:X3;④高新区,丘(地)号:X4;⑤高新区,丘(地)号:X5的房屋五幢,并已提供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担保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三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北联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由吉林帝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高新区,丘(地)号:X1的房屋一幢;
查封被申请人北联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由吉林帝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高新区,丘(地)号:X2的房屋一幢;
查封被申请人北联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由吉林帝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高新区,丘(地)号:X3的房屋一幢;
查封被申请人北联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由吉林帝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高新区,丘(地)号:X4的房屋一幢;
查封被申请人北联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由吉林帝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高新区,丘(地)号:X5的房屋一幢。
申请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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