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与本溪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504民初3456号

原告:**,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满族,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被告:本溪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大峪(水务局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关舒,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本溪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十元,经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  徐自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月

书记员郎立杰

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