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班圣海(辽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大班圣海(辽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阳驿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0民辖终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班圣海(辽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0甲5号(1924室)。
法定代表人:冉定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驿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建设西路2号1206。
法定代表人:刘殿金。
上诉人大班圣海(辽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驿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2019)辽1005民初7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大班圣海(辽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2019)辽1005民初722号民事裁定书基本上在充分听取了上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之后,依然认为“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上述《民事裁定书》中所提到的“参照”一词,不论从内涵还是外延来说,与法律明确规定的“按照”,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词语,二者不能混同。此外,本案的原、被告双方都在沈阳市,如果本案依法移送到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审理,将大大地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请求,依法撤销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2019)辽1005民初72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被上诉人沈阳驿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项下第四级案由,是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的不动产所在地为辽阳市弓长岭区,故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大班圣海(辽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充分,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滔
审判员 张 欣
审判员 韩兆宏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吴雪萌
书记员戴金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