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班圣海(辽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大班圣海(辽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04民初1555号
原告:***,现住沈阳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大班圣海(辽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冉定国。
原告***与被告大班圣海(辽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大班圣海(辽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徐 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宣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