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班圣海(辽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002民初54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宏伟区。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住所地辽阳中华大街157号。
负责人:张铁平,该行行长。
被告:大班圣海(辽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0甲5号(1924室)。
法定代表人:冉定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宏伟区鼎亿建筑工程机械服务中心,经营场所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兰家村先得月二期四号楼北起8号车库。
经营者:李春雨。
原告***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大班圣海(辽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宏伟区鼎亿建筑工程机械服务中心提供劳动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根据本案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罗 丹
人民陪审员  段伟利
人民陪审员  金莹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