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班圣海(辽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002民初54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宏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元厦,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女,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宏伟区,原告妻子。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住所地辽阳中华大街157号。

负责人:张铁平,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泓娟,女,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泽,男,该单位员工。

被告:大班圣海(辽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0甲5号(1924室)。

法定代表人:冉定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卉,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宏伟区鼎亿建筑工程机械服务中心,经营场所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兰家村先得月二期四号楼北起8号车库。

经营者:李春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文国,辽阳市太子河区骁恒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大班圣海(辽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宏伟区鼎亿建筑工程机械服务中心提供劳动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罗 丹

人民陪审员  金莹莹

人民陪审员  段伟利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富译加

书 记 员  黄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