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丹东市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603执1881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镇市。
被执行人:丹东市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临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丹东市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东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的(2019)东劳人仲字9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各银行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调查结果如下:
经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开设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行的账户,账户内均无余额可供本案执行。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登记信息。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19290元和补偿金6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6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提出他们之间的帐算的有错误,经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15000元,交付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收到上述款项,申请本案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东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东劳人仲字9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