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603民初1324号
原告:东港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和平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女,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
被告:丹东市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临港产业园区港口工业园区10-14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东港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港奥德燃气有限公司诉丹东市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港奥德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邵敏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