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81民初3900号
原告丹东市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
法定代表人王爱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世彬,东港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港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
法定代表人林凡连,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丹,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市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港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丹东市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丹东市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市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均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梁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