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爱思开实业(丹东)资源有限公司诉某某、丹东市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603民初1988号之二
原告:爱思开实业(丹东)资源有限公司,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代理人:黄云庆,男,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代理人:王丽娟,丹东市振安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
委托代理人:杨世彬,东港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丹东市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临港产业园区。
委托代理人:杨世彬,东港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爱思开实业(丹东)资源有限公司诉***、丹东市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爱思开实业(丹东)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返还诉讼费20123元,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忠山
人民陪审员  宋佳俪
人民陪审员  李 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曲彦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