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盘锦雨郡石化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丹东市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104民初1377号
原告:***郡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李天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凯,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被告:丹东市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临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丹东市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辽宁省丹东市临港产业园区。
原告***郡石化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丹东市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郡石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沥青油货款794,14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欠款利息;2.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郡石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41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红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