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81民初2996号
原告:丹东市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临港产业园区港口工业园区10-14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王爱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伯特、韩啸,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被告:***,女,1962年4月14日出生,民族、职业均不详,现住东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市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2021年7月1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丹东市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190元,由原告承担4095元,本院退付原告4095元。
审 判 长 郑 坤
人民陪审员 李 娜
人民陪审员 方林浩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