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603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爱思开实业(丹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深港投资有限公司,住辽宁省丹东。
法定代表人:杭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三初字第0089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辽宁深港投资有限公司在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款52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